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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诉讼实行一审终审
作者:许霞  文章来源:  点击数 514  更新时间:2015/2/7 11:03:00  文章录入:信望爱法律

民事诉讼法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两审终审制度。“两审终审”,是指民事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的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的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能再行上诉。

 

也就是说,当事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不服,可以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由上一级人民法院进行再次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案件,即是终审裁判,不能上诉)。

 

但是,根据最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小额诉讼”案件实行一审终审,不再是两审终审。

 

小额诉讼案件,即是指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简单的民事案件。对于此类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以上提到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是指已经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在上一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公布前,以已经公布的最近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准。

 

具体而言,下列金钱给付的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一)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纠纷;

 

(二)身份关系清楚,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纠纷;

 

(三)责任明确,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和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四)供用水、电、气、热力合同纠纷;

 

(五)银行卡纠纷;

 

(六)劳动关系清楚,仅在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给付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劳动合同纠纷;

 

(七)劳务关系清楚,仅在劳务报酬给付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劳务合同纠纷;

 

(八)物业、电信等服务合同纠纷;

 

(九)其他金钱给付纠纷。

 

民诉法解释同时规定了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

 

(一)人身关系、财产确权纠纷;

 

(二)涉外民事纠纷;

 

(三)知识产权纠纷;

 

(四)需要评估、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纠纷;

 

(五)其他不宜适用一审终审的纠纷。

 

如果当事人对小额诉讼案件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