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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员费、转业费是否可以继承
作者:互联网  文章来源:互联网  点击数 410  更新时间:2011/1/20 14:43:32  文章录入:admin

      复员、转业军人由部队带回的复员费、转业费、医疗费等费用在遗产继承是否属于复员、转业军人的个人遗产而继承呢?
      我国《继承法》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由此可见,遗产必须是被继承人死亡时留下的,属于被继承人个人专有的财产,包括财产权利,也包括财产义务。要确定复员、转业军人的复员费、转业费、医疗费等费用是否属于遗产范围,就必须先要明确其是否属于复员、转业军人的个人财产。
      复员、转业军人从部队领回的资助金、复员费、转业费和医疗费,是国家发给复员、转业军人个人的,用与资助他们复员、转业后的生活安置及生活消费和医疗费用等,上述费用的发放体现了国家对军人的关心,也是对他们保家卫国行为的充分肯定。早在195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业军人带回的资助金分家时应如何处理的复函》中指出:“……转业军人由部队带回的资助金,应归军人所有,在分家时,其他家庭成员不应将该资助金视为家庭共有财产而共同分受。如果资助金数量大,军人生活富裕,其他家庭成员生活困难,可采取调解办法,说服军人少分家庭财产。”以及1993年颁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10年以上的,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本人所有。”中有所体现。2003年12月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三条规定:“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从上述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从立法精神上讲,复员、转业军人的医疗费、资助金等无论何时都是属于军人的个人财产,只有对复员费、转业费,因为考虑到军人配偶在后方也极为辛苦,而规定了其中部分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这从上述费用的性质和发放目的、对象上也说得通,因为其发放的对象只能是复员、转业军人,其对象是特定的人群,可以说享有上述费用的前提条件必须要满足一定的身份条件,也就是说其对发放对象的人身依附性很强,是属于专款范围,不是所有人都可以享受的,因而其应该属于发放对象个人专有,即属于复员、转业军人个人专有。
      由此可见,复员、转业军人由部队带回的复员费、转业费、医疗费等费用是属于军人个人财产范围。符合我国《继承法》中对遗产只能是被继承人个人合法财产的规定,因此,当复员、转业军人死亡时,他们已经领取的资助金、复员费、转业费和医疗费则是可以作为遗产转移给他们的继承人或其他人的。但是,如果复员、转业军人的上述费用已全部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就只能按家庭共有财产对待,而不能在追索回来作为遗产继承。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10年以上的,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本人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三条: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