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有些人通过各种方式(比如,股权转让等)让对方写了一个借条给自己,借条上写明某某从某某处借了现金多少元,然而实际上自己既没有给与对方现金,也没有银行转账的事实存在。那么,在这种情形下,法律上怎么认定呢?
有些人会说没关系,有借条在,就凭着借条,直接起诉对方。但最高人民法院专家法官著述表示:对债权人能提供借款协议但无法证明给付事实的,将举证责任分配给主张协议已实际履行的债权人。……债权人主张现金交付,有借据没有交付证明的,应提供履行合同交付义务的证明。法官应综合判断当事人的主张能否成立,加强测谎等技术辅助手段的应用。(参见杜万华、韩廷斌、张颖新、王林清《建立和完善我国民间借贷法律规制的报告》,载《人民司法·应用》2012年第9期)
也就是说,债权人将借条作为证据举证仍然不够,还需要举证证明借条上所写借款的给付事实。借贷关系具有实践合同的性质,法院会加强对借据记载内容真实性和合法性的审查。如果不存在给付关系,说明借条上的借款是不存在的。
如果当事人之间因对买卖、承揽、股权转让等其他法律关系产生的债务,债务人以书面借据形式对债务予以确认,债权人据此提起诉讼,而债务人或担保人对基础法律关系的效力和履行事实提出抗辩并有证据证明纠纷确因其他法律关系引起的,原则上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注意:不是民间借贷纠纷),但借据仍可以作为基础合同履行的重要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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