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非财产民事案件等诉讼受理费标准的通告》(京发改[2007]1111号)规定, (1)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属于非财产民事案件,每件交纳300元; (2)如果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需要向法院另行交纳诉讼费用; (3)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诉讼受理费。 (4)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诉讼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