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陈先生以6000元从吕先生处购买了牛角椒种子用于种植,后其收获的果实却是羊角椒。涉案种子系吕先生从种子公司购得。陈先生诉至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陈先生所收获的果实与种子宣传内容严重不符,种子公司、吕先生应对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据此,判决两者赔偿陈先生包括预期损失在内的37万元。 点评:鉴于种植业的特殊性,法院认定种子存在质量问题及由此导致的损失数额,最终判令生产者与销售者连带赔偿受害人损失。法官建议种子使用者一旦发现所购种子给自己造成了损失,一定要积极主动向农业(牧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案,寻求行政机关的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