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阎女士在美容院进行额部和鼻部美容手术,却出现并发症,构成九级伤残。阎女士将美容院经营者乔女士和手术师刘女士诉至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刘女士不具有手术资质,乔女士经营的美发中心不具备美容资质。乔女士、刘女士作为共同侵权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最终,阎女士获赔16.7万余元。 点评:整形美容对手术环境、医疗器械、使用药品有严格的规定、对医师的医疗技术要求极高,此案对美容整形行业均有一定的警醒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