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段女士的奔驰车发生事故后,送到保险公司合作的维修点进行定损。因修理保价过高,保险公司将其理赔定为全损,不再修理。而维修点却要求段女士支付1.9万元拆解保价费。段女士不服,诉至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投保车辆发生事故后,应由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负责定损,保险公司不得依据其定损行为向投保人收取定损费用。据此,判决汽车销售服务公司返还段女士1.9万余元。 点评:本案界定了拆解报价费以及该笔费用的责任主体,在司法实践中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