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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附随义务
作者:互联网  文章来源:互联网  点击数 126  更新时间:2011/1/29 13:51:07  文章录入:信望爱法律

  为了保证贷款能够及时收回,保障金融安全,借款人在向贷款人发出要约即申请贷款时,有义务按照贷款方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此义务即所谓的借款合同借款人的附随义务。
  为了切实保障银行信贷资金的安全,保证贷款方对是否承诺发放贷款作出正确判断,《合同法》规定:“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同时,《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为了贯彻《商业银行法的》这一规定,《贷款通则》要求借款人在申请贷款时,必须填写包括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的《借款申请书》,并提供以下资料:(1)借款人及保证人基本情况;(2)财政部门或会计(审计)事务所核准的上年度财务报告,以及申请借款前一期的财务报告;(3)原有不合理占用的贷款的纠正情况;(4)抵押物、质物清单和有处分权人的同意抵押、质押的证明及保证人拟同意保证的有关证明文件;(5)申请中长期贷款还必须提供以下材料:①项目可行性报告;②项目开工前期准备工作完成情况的报告;③在开户银行存入了规定比例资金的证明;④经有权单位批准下达的项目投资计划和开工通知书;⑤按规定项目竣工投产所需自筹流动资金落实情况及证明材料;⑥贷款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如果借款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故意提供不实的财会报表,或没有如实提供所有开户行、账号及存款余额等资料的,贷款人可以加收部分或全部贷款利息,或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
  
【相关依据】

贷款通则(96)[19960628]
  第十九条 借款人的义务:
  一、应当如实提供贷款人要求的资料(法律规定不能提供者除外),应当向贷款人如实提供所有开户行、帐号及存贷款余额情况,配合贷款人的调查、审查和检查;
  二、应当接受贷款人对其使用信贷资金情况和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的监督;
  三、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
  四、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及时清偿贷款本息;
  五、将债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贷款人的同意;
  六、有危及贷款人债权安全情况时,应当及时通知贷款人,同时采取保全措施。
  第二十条 对借款人的限制:
  一、不得在一个贷款人同一辖区内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同级分支机构取得贷款。
  二、不得向贷款人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
  三、不得用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不得用贷款在有价证券、期货等方面从事投机经营。
  五、除依法取得经营房地产资格的借款人以外,不得用贷款经营房地产业务;依法取得经营房地产资格的借款人,不得用贷款从事房地产投机。
  六、不得套取贷款用于借贷牟取非法收入。
  七、不得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使用外币贷款。
  八、不得采取欺诈手段骗取贷款。
  第二十二条 贷款人的权利:
  根据贷款条件和贷款程序自主审查和决定贷款,除国务院批准的特定贷款外,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强令其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一、要求借款人提供与借款有关的资料;
  二、根据借款人的条件,决定贷与不贷、贷款金额、期限和利率等;
  三、了解借款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和财务活动;
  四、依合同约定从借款人帐户上划收贷款本金和利息;
  五、借款人未能履行借款合同规定义务的,贷款人有权依合同约定要求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或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
  六、在贷款将受或已受损失的,可依据合同规定,采取使贷款免受损失的措施。
  第二十五条 贷款申请:
  借款人需要贷款,应当向主办银行或者其他银行的经办机构直接申请。
  借款人应当填写包括借款金额、借款用途、偿还能力及还款方式等主要内容的《借款申请书》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借款人及保证人基本情况;
  二、财政部门或会计(审计)事务所核准的上年度财务报告,以及申请借款前一期的财务报告;
  三、原有不合理占用的贷款的纠正情况;
  四、抵押物、质物清单和有处分权人的同意抵押、质押的证明及保证人拟同意保证的有关证明文件;
  五、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
  六、贷款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七条 贷款调查:
  贷款人受理贷款人申请后,应当对借款人的信用等级以及借款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抵押物、质物、保证人情况,测定贷款的风险度。
  第七十二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贷款人责令改正。情节特别严重或逾期不改正的,由贷款人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并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
  一、向贷款人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资料的;
  二、不如实向贷款人提供所有开户行、帐号及存贷款余额等资料的;
  三、拒绝接受贷款人对其使用信贷资金情况和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监督的。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布《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19980509]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和住房储蓄银行。
  第四条 贷款对象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0315]
  第一百九十九条 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003修正)[20031227]
  第五条 商业银行与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七条 商业银行开展信贷业务,应当严格审查借款人的资信,实行担保,保障按期收回贷款。
  商业银行依法向借款人收回到期贷款的本金和利息,受法律保护。
  第三十五条 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
  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制度。
  第八十二条 借款人采取欺诈手段骗取贷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