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以书面形式为原则,自然人之间借款对合同形式另有约定的为例外。
(1) 出借方为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借款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应当与借款人订立书面合同;《贷款通则》规定,所有贷款应当由贷款人和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条例》也规定,借款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因为书面形式权利义务记载清晰,便于履行,即使发生纠纷,也有利于纠纷的解决,以确保银行的信贷安全。另外,采用书面形式,也有利于促使银行等金融机构在签订借款合同时谨慎从事。
(2)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其他形式,完全取决于当事人的约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多数属于互助互济性质,而且多出于人情,合同订立要求方便灵活,易于执行,因此实践当中往往采用口头形式。对此,《民法通则》仅仅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而没有作其他过多的要求。因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如果没有书面形式,只要有证据能够证明借贷事实的存在,法律即给予保护。当然,为了避免纠纷的发生以及为了方便纠纷的解决,最好还是采用书面形式。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0412]
第九十条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贷款通则(96)[19960628]
第二十九条 签订借款合同:
所有贷款应当由贷款人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合同应当约定借款种类,借款用途、金额、利率,借款期限,还款方式,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保证贷款应当由保证人与贷款人签订保证合同,或保证人在借款合同上载明与贷款人协商一致的保证条款,加盖保证人的法人公章,并由保证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署姓名。抵押贷款、质押贷款应当由抵押人、出质人与贷款人签订抵押合同、质押合同,需要办理登记的,应依法办理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0315]
第一百九十七条 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003修正)[20031227]
第三十七条 商业银行贷款,应当与借款人订立书面合同。合同应当约定贷款种类、借款用途、金额、利率、还款期限、还款方式、违约责任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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