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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自由权
作者:互联网  文章来源:互联网  点击数 233  更新时间:2011/1/28 13:03:22  文章录入:信望爱法律

      自由权是指公民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进行行动和思维,不受约束、控制或妨碍的权利。自由权包括政治自由权和民事自由权(即相当于西方民商法中划分的公法上的自由权和私法上的自由权)。作为民法上人格权的自由权,即人身自由权。人身自由权包括公民身体自由权和公民精神自由权两类。
      1身体自由权,也称作运动的自由权,是指公民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作为和不作为的权利。身体自由权的本质在于,它是公民自由支配自己外在身体运动的权利。非法限制或剥夺公民的身体自由,即为侵权行为。
      2精神自由权,也称作决定意思的自由。在现代社会,公民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从事正当的思维活动,观察社会现象,是进行正确的民事活动的前提,法律应当予以保障。因而,精神自由权是公民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思维和自由支配自己内在思维活动的权利。非法限制、妨碍公民的精神自由,即为侵权行为。我国《民法通则》未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权,但根据我国《宪法》第3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以及《国家赔偿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应当承认我国立法有人身自由权的规定。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0412]
  第五条 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0308]
  第一条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04修正)[20040314]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十一条 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