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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诊有特殊疾病的损害赔偿 |
作者:互联网 文章来源:互联网 点击数 153 更新时间:2011/1/27 17:16:50 文章录入:信望爱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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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诊,是指医方在医疗活动中,错误诊断,得出与患者所患病症完全不同的结论。因误诊导致损害就医人身体的,可依医疗事故的规定处理。未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具体分析。1误诊为有性病、生殖生育疾病或生育史的:(1)在下列条件下,受害人可依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提出侵犯名誉权的精神损害赔偿:①医方对该虚假事实的产生有过错即误诊;②医方泄露传播了该虚假事实;③其行为在主观上有过错;④受害人的名誉遭受了损害并造成严重后果;⑤泄露行为与受害人受损有因果关系。(2)医方虽未泄露该虚假事实,但致使就医人精神痛苦,严重影响其工作、生活和学习造成严重的后果,从法理上说,可依侵犯人身自由权提起精神损害赔偿,因为人身自由权不仅包括身体自由权,还包括内心自由权;从现行法上说,可依误诊按合同法提起违约损害赔偿。2误诊为应依法采取一定隔离治疗或观察措施的疾病的,该措施的采取影响了就医人的名誉,造成了严重后果的,受害人可依法提起侵害名誉权的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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